2022年8月,唐山师范学院玉田分校经唐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玉田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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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玉田分校财务管理制度
2015-06-01 15:12:06   点击:

唐山师范学院玉田分校财务管理制度
                        2013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建设节约型学校。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为学校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资金保证。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按《预算法》及“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合法的编制学校收支预算和其他财务计划,并对预算和其他财务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按照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加强经济核算,努力节约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学校资产的财务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提高学校现有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学校财产物资效益。
5、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6、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财务监督,保证学校正常、有序、规范地从事各项经济活动。
7、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按期编报财务报表并提出财务分析,完整、真实、及时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各有关方面提供科学决策服务。
8、认真记账、算账、报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9、根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定,做好落实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了增强学校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办学实力,加强学校的预算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财务秩序,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总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会计室,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支出在预算内的项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审批制度;预算外的重大开支项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后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总务处严格开支程序,不符合规定报销程序的,有权拒绝支付。
第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财会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使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起草学校各项财务计划并参与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会计信息。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1、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必须以收定支,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没有可靠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学校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以作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1、总务处需在每年七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相关部门需积极的予以配合。
2、总务处编制预算需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考虑特殊因素进行增减。总务处及有关部门首先填写本年度预算情况分析表,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同时填报正常经费、专项经费申请表,上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预算的审批程序
我校预算由总务处汇总各单位预算,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
1、各级领导均应加强预算意识,增强预算的严肃性,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严格按照预算中列明的金额和付款方式办理。
2、学校经费预算按程序审定后,由总务处按预算数,参照时间进度和事业进度报支,一般不得超进度和赤字支付。
3、各部门综合包干经费为各部门教学和行政正常运作的综合经费,按照学校的审批权限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预算的调整
1、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进行。
2、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的监督与控制
在校长的领导下,总务处负责对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校收入内容: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市财政取得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经费。
(2)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安排使用。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实验室、微机室、电子阅览室等利用业余时间开放的收入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指学校除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将闲置的设备、场地、房屋等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投资收益是指学校直接向校外其他单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学校对校办企业(公司)投资取得的收益,作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处理。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1)学校各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凡是有条件组织收入的,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2)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并实行亮证收费,不得自立章程乱收费。
3、各项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学校各单位依法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会计室入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坐支和截留、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的收入计入学校事业收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创收分配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应上缴学校收入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组织收入应执行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活动行为,保证收入合法、合理。
1、购销商品、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收支活动,应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
2、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或唐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科研经费支出、专款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十一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1、  各部门安排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
2、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批准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
3、办理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法》要求,不予支付。
4、办理经费支出必须根据支出的内容和用途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5、各项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做到有根有据,对支出凭证要认真审核,符合规定才能付款,非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不能报账。
6、未经审计,基建工程费用支出不得支付全款。
第二十二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1、人员经费支出: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应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的发放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手续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上交。
2、公用经费支出:此项支出属于消耗性支出(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它),财务部门应加强该项支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应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3、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
建筑物购建费:严格按照招标合同执行,并以审计额度为准。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仪器设备(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安排必须与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等工作协调进行,防止错购、重购、多购和积压。专项经费要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各类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购买的报账,均应办理有关验收、保管等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大修理费的支出,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维修计划分别轻重缓急办理,加强维修工程预、结算审核和现场施工管理,控制修理费开支。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和使用范围的资金。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经费、学生奖贷基金、特困生补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1、提取按比例,先提后用。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取得资金以后,方能安排使用。
2、专用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各项专用基金统一由总务处根据规定提取后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3、专用基金支出按规定实行“先提后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专用基金的支出,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用途和范围使用,各项专用基金不得透支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占用额度和占用时间的控制,应及时清理结算,避免久拖未收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长期拖欠不报账的,要采取“前账不清,后账不付”或扣工资等措施加以限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账务调整,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总务处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编制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及卡片。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颁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办理。符合报废和转让条件的固定资产由校总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定审批。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在实行转让时要经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后计价入账。要充分运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记账是为了促进学校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条  负债的内容及管理:
1、借入款是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借入款应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合理控制借款规模。
2、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清理,按时结算。对应付票据应加以重视,确保清偿能力。
3、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包括应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应缴税金等。应缴款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截留或坐支。
4、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在满足委托单位或个人对代管款项正常收支需要的前提下,还可以因履行代管责任而向提供代管款项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管理费。
5、学校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结清。
 
第九章  捐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捐赠资金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从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各方面所获取的无偿资助的资金,包括现金和捐赠物品。
第三十二条  捐赠资金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1、捐赠资金应根据捐赠方意愿运用,有指定专项用途或范围的,按指定用途或范围支用,没有指定专项用途或范围的,并入学校资金统筹安排。
2、捐赠资金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支出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程统一管理、核算的需要,与政府拨款的基本建设投资一并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除基本建设支出外的资金,计入学校事业收入的其他收入,其收支业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
金(包括捐赠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购建、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所形成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结算的总价格由总务处核定。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的管理原则及要求
加强经济核算管理,把住“三关”(概算、预算、决算),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招、投标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改革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实行并落实基建工程项目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从酝酿、规划、决策、组织实施直到建成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以及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次序。所有基本建设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事。基本建设的整个过程主要可分为设计规划阶段、施工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1、设计规划决策阶段:主要包括确定建设项目,调查勘察,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进行设计和编制预算,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等。
2、施工建设阶段:本阶段是整个基本建设工作的中心工作,是对设计和规划的实施。基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整个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委托工程监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施工,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及时登记有关资料,作为工程竣工决算依据。
3、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考核基本建设成果和检查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照设计要求的技术指标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按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要求一起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预算管理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工程预算的具体规定,认真组织和积极做好基本建设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认真细致审核,特别是对预算定额没有的,需要换算、套算的项目更应认真审核,防止施工单位多算、重算、错算。要实施基建工程包干制度,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和追加。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的管理
1、坚持计划控制总支出原则。所有基建项目各个分项(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应分摊其他基建支出)不能突破总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的修改和增项工程的控制,工程项目的修改和增项工程在校长办公会决定后报上级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基本建设支出正常开支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投资额构成的不同内容,主要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和其它基本建设投资。
第三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主要体现为基建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款支付分为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
1、工程备料款,是指基建管理部门根据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付给施工单位用作开工备料并在以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回的款项。
2、工程进度款,是总务处根据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填报的并经基建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核实本期工程量的工程进度表而应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扣回备料款及有关款项。
第四十条  工程的设备投资管理,设备投资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其中部分设备由学校购置,部分设备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采购。对工程所需的配套设备,从采购到安装调试,基建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检查设备的产地、厂家、规格型号、功能、价格等指标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设计图纸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学校总务处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学校在一定时间点上财务状况的报表。它反映学校在某一时间点上占用和使用的经济资源和负担的债务状况以及学校的偿债能力和基金结存状况,可以反映学校未来的财务趋势。
2、收支情况表。收支情况表是综合反映学校在一定时期内财务收支及财务成果状况的报表。它可以判断学校的事业发展和改革成果评价业绩,预测未来事业发展趋势。
3、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是反映学校各项专用基金本年度变化情况的报表。
4、有关附表。有关附表主要是学校的有关基本情况表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5、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指以学校的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以及对学校有关规定要求,运用一定的方法,借助于指标体系,对学校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找出存在主要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善措施,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的的一种科学方法。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在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撰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四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出。财务分析每学年末做出。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的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定,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务监督是财务监督主体依照国家法规及相关制度为标准,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察、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监督
审计监督:即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校内审计部门对学校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和业务活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财政监督:即学校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或国家(地方)的财政机关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其资源配置进行全面监督。
税收监督:指国家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对学校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督促,要求学校按章纳税。
银行监督: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学校的货币资金运转进行的全面监督。
物价监督:国家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对学校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内部监督
是指学校根据有关法规建立的内部财务牵制制度和对校内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财务监督的内容:(1)监督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实施。(2)监督学校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3)监督学校经费的合理开支。(4)监督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管理。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保障。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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