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唐山师范学院玉田分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03-09 08:25:5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更好地推动学校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唐山师范学院玉田分校章程》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唐山师范学院玉田分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主要听取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实施方案;
(二)学校办学思路,整体发展规划,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和谐校园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干部队伍的培养选拔、日常管理、监督约束、激励关爱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中层干部的职务任免事项;
(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及办法,重要人才的调入调出,人员编制配备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
(六)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教师录用引进、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和激励关爱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学校重要资源和重大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九)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其它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由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原则上每1-2周举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五上午,遇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议定重要事项前书记要征求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议定时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第六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校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会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决定,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七条 党委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印制分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及印制分发等。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八条 在召开党委会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征求个别意见和咨询论证。第九条 党委会研究重大问题,一般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填写统一的议题申请表,与校长沟通后,交办公室。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党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提前1天(重要材料提前3天)送达参会人员,确保会前有充分的酝酿时间。
(二)会前酝酿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有关委员酝酿。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有关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策。
(三)会议讨论
议题讨论前,由议题提出部门、主管领导介绍情况、作出说明;
会议采取一事一议,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各位委员和列席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委员可用书面形式或以微信形式向书记表达意见。
(四)进行表决
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决定多个事项,以及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逐个表决。
(五)会议决定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章 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
第十二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协助分管校领导做好会议决议、决定事项落实的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三条 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在党委会议上通报或重新审议决定。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书记请假。第十五条 会议严格落实《“一把手”四不直管和末位发言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定事项如与委员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按会议决定传达和执行,个人无权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服从会议决定,并应以会议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任何人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议事规则同时作废。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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